海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6/483-2019
點擊率:1831 發布時間:2021-05-11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18〕1083號)的要求,提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全國各地近幾年都加快制定當地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海南也不例外。下面清之源環保就為大家說說海南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的主要內容。
海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標準一般要求
1.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應綜合考慮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正確處理村莊近期與遠期的規劃、污水集中與分散的收集、尾水排放與利用等之間的關系,因地制宜采用適宜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
2.加強污水源頭減量和尾水利用減排,強化農村改廁與污水治理的有效銜接。
3.各類生活污水原則應全部收集處理。其中含有農家樂等餐飲業污水須隔油預處理,農家散養廢水須沼氣凈化池、化糞池等預處理,才可納入污水處理設施。
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本標準。
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
3.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執行GB/T31962 的規定。
4.規模大于500m3/d(含)的污水處理設施執行 GB18918 的規定。
5.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污水處理設施執行表 1 的規定。
6.出水直接或間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類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 海水二類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以及規模大于 5m3/d(含)且出水直接或間接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的處理設施執行一級標準。
7.出水直接或間接排入其他環境功能明確水體的處理設施執行二級標準。
8.出水間接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且規模小于5m3/d(不含)的處理設施執行三級標準。
三、其他規定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周邊(不含下游)的原住居民所產生的生活污水必須收集處理,所配套建設的處理設施原則鼓勵尾水利用且出水不得直接排入該水域,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參照執行不寬于GB18918 一級 A 標準。
2.尾水利用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用水水質要求,特定回用情形且無相應再生利用水水質要求的出水排放執行表1 中三級標準,不得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3.污水處理設施末端出水的間接排放口可作為該處理設施的污水監測點位。
4.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泥應合理處置并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
海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6/48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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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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